越南法院通知书

越南林同省法院通知书

越南林同省法院通知书

(VOVWORLD) -我院在日期2025年12月12日、编号47/2025/HNGĐ-ST 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:

越南林同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Fan Ming Te先生(出生日期:1971年,地址:中国台湾高雄市大寮区内卿坊25坎仁德路16巷30小巷20号15楼)。

我院正在受理原告金氏丽(Kim Thị Lệ)女士(出生日期:1977年,地址:越南林同省皆溪嘉兄村)与被告Fan Ming Te先生的离婚案。

我院于越南时间2025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。

我院在日期2025年12月12日、编号47/2025/HNGĐ-ST 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:

接受金氏丽女士的离婚请求

1.准予金氏丽女士与Fan Ming Te先生离婚。

        2.   关于诉讼费用:根据法律规定,金氏丽女士要承担翻译费用和司法委托费用。金氏丽女士已全额支付这些费用。

3. 关于婚姻和家庭一审民事法庭费用:金氏丽女士必须承担30万越盾,金氏丽女士根据 2025 年3 月10 日编号0000636的收据,在平顺省民事判决执行局(现为林同省民事判决执行局)已预付30万越盾的法庭费用。

4. 关于上诉权:金氏丽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公布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。Fan Ming Te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或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备注:如果被告Fan Ming Te 先生有上诉,被告的上诉应送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林同省人民法院第一号,地址:林同省富水坊吴文杰路349号(Số 349 đường Võ Văn Kiệt, phường Phú Thuỷ, tỉnh Lâm Đồng)。

如果Fan Ming Te 先生自发布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不上诉,该判决将具有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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